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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“十一”休市期间调整交易保证金的通知


'根据《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规定,经研究决定,对'十一'休市前后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作如下调整:自2008年9月25日结算时起,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提高至8%;自2008年10月6日结算时起,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由8%恢复至正常比例;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比例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,仍按原规定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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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潘国光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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