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根据《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规定,经研究决定,对'十一'休市前后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作如下调整:自2008年9月25日结算时起,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提高至8%;自2008年10月6日结算时起,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由8%恢复至正常比例;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比例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,仍按原规定执行。
您是第 位访问者 版权所有:浙江新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